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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0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許泰誠郭顏毓張文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丁○○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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