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德民詹慶堂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4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