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號
- 被告
- 即
- 上訴人
- 許世雄
- 選任辯護人
- 謝杏奇律師
上列被告即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97年度重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上訴人許世雄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 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即上訴人許世雄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