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高涌誠律師
羅秉成律師
郭怡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36號
羅秉成律師
郭怡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