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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36號

集會遊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律師

      羅秉成律師

      郭怡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3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集會遊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