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5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352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1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352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在案,上開判決已經被告於99年1 月7 日在監所親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送達之翌日(99年1 月8 日)起算,被告雖已於99年1 月15日送達臺灣士林看守所轉送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2 月8 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乃於99年2 月24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已經被告於99年2 月26日在監所親自收受,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迄今卻仍未補正,參照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