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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八年聲減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二日止,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八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顏毓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7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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