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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 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前經96年度聲字第2384號定刑,惟未聲請減刑,受刑人現撤銷假釋)、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減其刑期2 分之1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條詞語所謂之『視為』,乃將具有類似性質,而實質不同之法律事實,基於公益之需要,以法律『擬制』方式強行規定,賦予相同法律效果之立法。故凡合於『視為』應具之要件事實者,即應適用其所擬制規定之法律效果。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其立法理由載稱:『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約占受刑人總人數百分之23,而緩刑人或假釋中之人犯,並非在監服刑,無立即辦理減刑之必要,為免除聲請裁定減刑之繁瑣程序,爰於第2 項明定視為已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宣告刑,由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依第1 項減刑標準換算其應減得之刑,以減輕辦理減刑之負荷。』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之假釋中人犯,於上開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既視為已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自發生擬制裁定減刑之相同法律效果,其據以執行之原宣告刑已更易為減得之刑,茍該假釋之人犯係因數罪併罰而定有應執行刑者,則檢察官逕依上開條例第2 條第1 項減刑標準換算其應減得之刑後,自應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70 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視為已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再聲請裁定減刑,然若該人犯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3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執行期日自94年12月27日起算,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 月13日,嗣受刑人於96年5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於假釋期間因故意更犯他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上開假釋業經撤銷獲准等情,此有上開各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97年12月22日法矯決字第0970045802號函、臺灣宜蘭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各1 份在卷可憑。且受刑人所為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列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附表所列未執行完畢之各罪,其中符合減刑條例規定之編號1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與不應減刑之編號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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