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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廖紋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結晶物1包(驗餘淨重0.3016 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實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5月17 日航藥鑑字第0960452號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96年度毒偵字第1372卷第59頁)。又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因執行強制戒治滿8月3日後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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