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結晶物1包(驗餘淨重0.3016 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實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5月17 日航藥鑑字第0960452號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96年度毒偵字第1372卷第59頁)。又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因執行強制戒治滿8月3日後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