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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6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6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9 月16日執行之指揮(97年執更慈字第10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9年臺聲第19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6年2 月14日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74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5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後,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7年2 月21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681 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犯背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月31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17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2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4月30日以97年度聲字第128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月,併科罰金5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97年6 月12日以97年度臺抗字第424 號駁回抗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既為臺灣高等法院,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受刑人就檢察官執行該確定裁判之指揮聲明異議,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始稱適法。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6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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