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彭慶文林芳華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嘉元

具 保 人 邱群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群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嘉元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經具保人邱群傑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及函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邱群傑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林玉蕙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