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王中騤律師
王振志律師
陳博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5月26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8年8月20日、同年10月14日裁定分別自同年8月26日及同年10月26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