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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興邦雷淑雯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邵華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己○○
被告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施中川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丙○○
被告
辛○○
被告
前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永祥律師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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