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 (本院97年度自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 (本院97年度自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