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157號

偽證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劉煌基劉秀君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字第157號

自訴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勾結柯滄銘醫師及李俊億教授,無視溫世仁生前蠟塊檢體久存三年已變質之事實,以其一手操作及策劃之不實兼可議鑑定結果,誤導或教唆法官拒絕自訴人於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所提之溫世仁案相關 DNA再鑑定,並否認自訴人非溫世仁及丙○○所生,因認被告涉犯偽證罪嫌云云。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 2項、第3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丁○○於民國97年12月14日自訴被告甲○○偽證案件,其起訴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97年12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5日內補正,且前開裁定已於97年12月26 日合法送達,此有本院97年度自字第157號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而自訴人迄今未為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15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