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興邦唐于智蘇嘉豐

原告
午○○
被告
寅○○

      癸○○

      丙○○

      巳○○

      戊○○

      壬○○

      辛○○

      甲○○

      丁○○

      庚○○

      子○○

      未○○

      辰○○

      己○○

      申○○

      丑○○

      乙○○

      卯○○

上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訴字第27號、第50號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訴字第2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