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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028號

                   98年度易字第11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

年度偵字第三八三六號),本院刑事庭受理後(九十八年度簡字

第一三二四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暨追加起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00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甲○○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乙○○與甲○○係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中旬起,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先由乙○○負責把風監視百貨公司專櫃店員之動態,再由甲○○趁店員不注意之時,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專櫃內衣服、褲子及配件等物,得手後即以隨身攜帶之外套或披巾覆蓋所竊物品而離開現場,再於百貨公司之樓梯間將所竊物品放置入百貨公司之購物袋內後而攜出百貨公司。爾後二人將所竊物品拍照後,由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申請之帳號jole00000000刊登拍賣,供不特定人競標出價,並將販售所得匯入甲○○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嗣經員警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巡邏時發現有異,乃佯裝買家向甲○○購買衣物,相約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六時許,在臺北市○○區○○路三段九號前交付衣物,迨甲○○到場後,員警隨即表明身分將其逮捕,並前往其位於基隆市○○區○○路二段一二0號之二號住處搜索,扣得上開所竊之贓物,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當事人對於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中均陳明同意引用為本案證據,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非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友芩、林奇汶、周容資、林麗如、孫鳳至、陳韋蓉、洪旻琪、程淑慧、邱麗雲、程姵芬、張立蓁、王麗美、陳麗貞、陳素惠、陳柏熹、姚志緯、廖文萍、陳美詩、張曉芳、巫孟芳、徐淑苓、黃家珍、李金美、莊琇惠、王欣苑、蔡彥育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暨照片二十六件、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八張、被告甲○○申請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jole00000000網頁列印畫面資料一件附卷可稽,堪信被告乙○○、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乙○○與甲○○就上開竊盜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為共同正犯。被告乙○○、甲○○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二人一時貪圖小利,竊取他人財物,且竊取次數甚多,造成被害商家財產上損失,不宜以公益捐款方式宣告緩刑,惟斟酌其等犯罪動機、手段均單純,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POLO)、香港商利豐品牌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ROOTS)、積家企業有限公司(SCOTTISH)、鑀德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EDWIN)、戈賓有限公司(BIGJOHN)、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LEVIS)、創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思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及新加坡卡駱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達成和解,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等十五件附卷可稽,態度良好,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酌情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且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甲○○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三號判決、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據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闡釋甚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甲○○涉有上開竊盜犯嫌,無非係以店員即證人邵伃黛之證詞為其主要依據。惟訊據被告二人堅詞否認涉有此部分之竊盜犯行,辯稱:該件外套是伊等所購買,並非竊取而來等語。

四、經查:證人邵伃黛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當時九十七年十月份時因為週年慶的時候我們的時候我們有進該件外套,十一月三十日盤點的時候,發現有少兩件該同款同型之外套,顏色是紫色,我知道不見,但是我不知道是否是他們偷的」、「我不能確定失竊之外套是被告等偷的」、「我沒有見過在庭之兩位被告」、「我沒有辦法確定扣案之外套是否是我們這家分店遺失的」等語(見本院卷第八四頁至八五頁),再另參照證人邵伃黛於警詢中之指述,至多僅得證明其服務之專櫃服飾確有發生失竊情事,然無法證明該件外套係被告二人所竊取,且自被告二人住處所扣押之同款式外套,證人邵伃黛亦不能確定係店內遭竊之商品,故此部分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二人有此部分竊盜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證被告二人涉有此部分之竊盜犯行,依照前開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則賢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郭顏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竊得財物   │   主文     │
│    │  (民國)  │            │            │            │
├──┼──────┼──────┼──────┼──────┤
│    │九十七年九月│臺北市大安區│POLO杉一件  │乙○○、周佳│
│1   │中旬某日    │忠孝東路四段│            │穎共同竊盜,│
│    │            │四十五號SOGO│            │各處有期徒刑│
│    │            │忠孝店六樓  │            │貳月,如易科│
│    │            │POLO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月│臺北市大安區│POLO杉二件  │乙○○、周佳│
│2   │初某日      │忠孝東路四段│            │穎共同竊盜,│
│    │            │四十五號SOGO│            │各處有期徒刑│
│    │            │忠孝店六樓  │            │貳月,如易科│
│    │            │POLO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一│臺北市大安區│襯衫三件    │乙○○、周佳│
│3   │月初某日    │忠孝東路四段│毛衣三件    │穎共同竊盜,│
│    │            │四十五號SOGO│皮帶一條    │各處有期徒刑│
│    │            │忠孝店六樓  │            │貳月,如易科│
│    │            │POLO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大安區│POLO杉二件  │乙○○、周佳│
│4   │月初某日    │忠孝東路四段│襯衫一件    │穎共同竊盜,│
│    │            │四十五號SOGO│毛衣一件    │各處有期徒刑│
│    │            │忠孝店六樓  │皮帶一條    │貳月,如易科│
│    │            │POLO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八年一月│臺北市信義區│毛衣四件    │乙○○、周佳│
│5   │十一日十四時│松高路十二號│襯衫十三件  │穎共同竊盜,│
│    │三十分許    │新光三越A8館│            │各處有期徒刑│
│    │            │三樓POLO專櫃│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大安區│牛仔褲十四件│乙○○、周佳│
│6   │月二十二日  │忠孝東路SOGO│            │穎共同竊盜,│
│    │            │忠孝店六樓  │            │各處有期徒刑│
│    │            │LEVIS專櫃   │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中山區│衣服一件    │乙○○、周佳│
│7   │月一日      │南京西路十二│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店五樓POLO│            │貳月,如易科│
│    │            │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中山區│衣服一件    │乙○○、周佳│
│8   │月十八日    │南京西路十二│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店五樓POLO│            │貳月,如易科│
│    │            │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中山區│毛衣一件    │乙○○、周佳│
│9   │月二十四日  │南京西路十二│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店五樓POLO│            │貳月,如易科│
│    │            │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中山區│衣服三件    │乙○○、周佳│
│10  │月三十日    │南京西路十二│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店五樓POLO│            │貳月,如易科│
│    │            │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八年一月│臺北市中山區│衣服二件    │乙○○、周佳│
│11  │月四日      │南京西路十二│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店五樓POLO│            │貳月,如易科│
│    │            │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八年一月│臺北市中山區│衣服五件    │乙○○、周佳│
│12  │月十一日    │南京西路十二│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店五樓POLO│            │貳月,如易科│
│    │            │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忠孝西│衣服三件    │乙○○、周佳│
│13  │月五日      │路一段六十六│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站│            │各處有期徒刑│
│    │            │前店六樓POLO│            │貳月,如易科│
│    │            │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忠孝西│衣服四件    │乙○○、周佳│
│14  │月十日      │路一段六十六│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站│            │各處有期徒刑│
│    │            │前店六樓POLO│            │貳月,如易科│
│    │            │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忠孝西│衣服二件    │乙○○、周佳│
│15  │月二十日    │路一段六十六│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站│            │各處有期徒刑│
│    │            │前店六樓POLO│            │貳月,如易科│
│    │            │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八年一月│臺北市中山區│衣服三件    │乙○○、周佳│
│16  │十一日      │南京西路新光│            │穎共同竊盜,│
│    │            │三越南西二館│            │各處有期徒刑│
│    │            │二樓POLO專櫃│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八年一月│臺北市中山區│衣服八件    │乙○○、周佳│
│17  │十一日      │南京西路十二│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本館六樓  │            │貳月,如易科│
│    │            │POLO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八年一月│臺北市信義區│衣服一件    │乙○○、周佳│
│18  │十一日      │松高路十二號│            │穎共同竊盜,│
│    │            │新光三越A8館│            │各處有期徒刑│
│    │            │四樓POLO專櫃│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月│臺北市中山區│女裝襯衫一件│乙○○、周佳│
│19  │三日十四時許│南京西路十二│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店二樓    │            │貳月,如易科│
│    │            │LACOSTE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八年一月│臺北市中山區│女裝襯衫三件│乙○○、周佳│
│20  │十五日十二時│南京西路十二│            │穎共同竊盜,│
│    │三十八分許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店二樓    │            │貳月,如易科│
│    │            │LACOSTE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一│臺北市信義區│鞋子一雙    │乙○○、周佳│
│21  │月一日十一時│松壽路十一號│            │穎共同竊盜,│
│    │三十分許    │新光三越五樓│            │各處有期徒刑│
│    │            │卡駱馳專櫃  │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月│臺北市信義區│POLO衫二件  │乙○○、周佳│
│22  │二十六日十四│松壽路十一號│皮帶二條    │穎共同竊盜,│
│    │時三十分許  │新光三越A11 │            │各處有期徒刑│
│    │            │館三樓      │            │貳月,如易科│
│    │            │LACOSTE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一│臺北市信義區│POLO衫一件  │乙○○、周佳│
│23  │月三十日十四│松壽路十一號│            │穎共同竊盜,│
│    │時許        │新光三越A11 │            │各處有期徒刑│
│    │            │館三樓      │            │貳月,如易科│
│    │            │LACOSTE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中山區│POLO衫四件  │乙○○、周佳│
│24  │月六日十六時│南京西路十二│            │穎共同竊盜,│
│    │三十分許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本館五樓  │            │貳月,如易科│
│    │            │LACOSTE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信義區│上衣一件    │乙○○、周佳│
│25  │月二十日十四│松高路十二號│            │穎共同竊盜,│
│    │時三十分許  │新光三越A11 │            │各處有期徒刑│
│    │            │館B1        │            │貳月,如易科│
│    │            │SCOTTISH專櫃│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中山區│牛仔褲      │乙○○、周佳│
│26  │月二十九日  │南京西路新光│二十一件    │穎共同竊盜,│
│    │            │三越南西店四│            │各處有期徒刑│
│    │            │樓LEVIS專櫃 │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一│臺北市信義區│POLO衫二件  │乙○○、周佳│
│27  │月二日十五時│松壽路九號新│            │穎共同竊盜,│
│    │許          │光三越A9館B1│            │各處有期徒刑│
│    │            │POLO JEANS專│            │貳月,如易科│
│    │            │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八年一月│臺北市中山區│T恤二件     │乙○○、周佳│
│28  │十一日十三時│南京西路十五│線衫外套一件│穎共同竊盜,│
│    │許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三館二樓  │            │貳月,如易科│
│    │            │POLO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一│臺北市信義區│POLO衫二件  │乙○○、周佳│
│29  │月二十日十五│松壽路十一號│針織衫四件  │穎共同竊盜,│
│    │時許        │新光三越A11 │            │各處有期徒刑│
│    │            │館POLO專櫃  │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月│臺北市信義區│皮帶一條    │乙○○、周佳│
│30  │底某日      │松壽路十一號│            │穎共同竊盜,│
│    │            │新光三越A11 │            │各處有期徒刑│
│    │            │館BLUEWAY專 │            │貳月,如易科│
│    │            │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信義區│上衣三件    │乙○○、周佳│
│31  │月二十四日十│松壽路十一號│            │穎共同竊盜,│
│    │二時三十分許│新光三越A11 │            │各處有期徒刑│
│    │            │館四樓NIKE專│            │貳月,如易科│
│    │            │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中山區│牛仔褲一件  │乙○○、周佳│
│32  │月中旬某日十│南京西路十二│            │穎共同竊盜,│
│    │七時許      │號新光三越南│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本館B1    │            │貳月,如易科│
│    │            │EDWIN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月│臺北市中山區│牛仔褲四件  │乙○○、周佳│
│33  │三十一日    │南京西路新光│            │穎共同竊盜,│
│    │            │三越南西店B1│            │各處有期徒刑│
│    │            │BIG JOHN專櫃│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八年一月│臺北市信義區│牛仔褲二件  │乙○○、周佳│
│34  │二十六日十八│松壽路十一號│            │穎共同竊盜,│
│    │時許        │新光三越A11 │            │各處有期徒刑│
│    │            │館LEVIS專櫃 │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七月│臺北市忠孝東│襯衫一件    │乙○○、周佳│
│35  │中旬某日    │路三段SOGO百│            │穎共同竊盜,│
│    │            │貨五樓      │            │各處有期徒刑│
│    │            │BURBERRY專櫃│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月│臺北市中山區│牛仔褲五件  │乙○○、周佳│
│36  │十五日二十時│南京西路十五│            │穎共同竊盜,│
│    │三十分許    │號四樓EDWIN │            │各處有期徒刑│
│    │            │專櫃        │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中山區│POLO衫二件  │乙○○、周佳│
│37  │月二十七日十│南京西路十二│襯衫一件    │穎共同竊盜,│
│    │五時許      │號新光三越南│棉褲四件    │各處有期徒刑│
│    │            │西本館二樓  │            │貳月,如易科│
│    │            │ROOTS專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忠孝東│牛仔褲一件  │乙○○、周佳│
│38  │月三日十七時│路四段四十五│            │穎共同竊盜,│
│    │許          │號SOGO百貨六│            │各處有期徒刑│
│    │            │樓EDWIN專櫃 │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八年一月│臺北市信義區│帽子一頂    │乙○○、周佳│
│39  │中旬某日    │松壽路十一號│            │穎共同竊盜,│
│    │            │新光三越A11 │            │各處有期徒刑│
│    │            │館創信公司專│            │貳月,如易科│
│    │            │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忠孝東│衣服五件    │乙○○、周佳│
│40  │月中旬某日  │路一段六十六│            │穎共同竊盜,│
│    │            │號新光三越站│            │各處有期徒刑│
│    │            │前店七樓    │            │貳月,如易科│
│    │            │TIMBERLAND專│            │罰金,均以新│
│    │            │櫃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二│臺北市忠孝東│衣服四件    │乙○○、周佳│
│41  │月中旬某日  │路SOGO百貨忠│            │穎共同竊盜,│
│    │            │孝店        │            │各處有期徒刑│
│    │            │TIMBERLAND專│            │貳月,如易科│
│    │            │櫃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九十七年十月│臺北市忠孝東│外套一件    │乙○○、周佳│
│42  │中旬某日    │路三段三00│            │穎共同竊盜,│
│    │            │號SOGO百貨六│            │各處有期徒刑│
│    │            │樓NIKE專櫃  │            │貳月,如易科│
│    │            │            │            │罰金,均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得財物    │  主  文    │
├──┼──────┼──────┼──────┼──────┤
│    │九十七年十一│臺北市中山區│外套一件    │乙○○、周佳│
│1   │月三十一日  │南京西路新光│            │穎其餘被訴部│
│    │            │三越南西店八│            │分無罪。    │
│    │            │樓HANG TEN專│            │            │
│    │            │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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