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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方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05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8年度易字第805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