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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1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1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3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1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聲請意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15庭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3355號
    被      告  甲○○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萬華區○○○路○段302巷3
                          弄3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4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8
    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1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嗣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該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7
    88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7年9 月8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
    放。竟不知悔悟,復於98年10月26日下午4 時46分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員警採尿送驗前回溯96小時內,在臺
    北市萬華區○○○路○ 段302 巷3 弄38號住處,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警採尿送驗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供述無誤,並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在
    卷可參,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  以  敦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12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