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