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