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