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二以上數罪併罰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9 號、97年度執字6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