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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二以上數罪併罰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9 號、97年度執字6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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