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並應執行有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各該時間犯竊盜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條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