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八年聲減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二日止,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八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