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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程暉吳勇毅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中騤律師

      王振志律師

      陳博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5月26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8年8月20日、同年10月14日裁定分別自同年8月26日及同年10月26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