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弘
- 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翰律師
- 被告
-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主望
- 被告
- 張心望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被告
- 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旭弘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莊旭弘
- 被告
- 甘達福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智易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答辯如書狀所載,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主望、張心望、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莊旭弘、甘達福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之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判決無罪。是原告之訴,依上揭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