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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吳秋宏周玉琦王惟琪
  •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 原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主望張心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主望 被   告 張心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羅明通律師 被   告 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旭弘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旭弘 被   告 甘達福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智易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則以:答辯如書狀所載,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主望、張心望、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莊旭弘、甘達福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之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判決無罪。 是原告之訴,依上揭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王惟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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