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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秋宏周玉琦王惟琪

原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主望
被告
張心望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被告
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旭弘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莊旭弘
被告
甘達福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智易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答辯如書狀所載,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主望、張心望、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莊旭弘、甘達福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之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判決無罪。是原告之訴,依上揭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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