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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4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9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紫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9年11月8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99年11月8 日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字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江虹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4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