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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9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鄭富城劉素如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加聰
被告
具 保 人 吳聰瑋
被告
林金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聰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林金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聰瑋因被告張加聰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吳聰瑋繳納現金後,被告張加聰得獲釋放(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九年刑保字第七二二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又林金星涉嫌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五千元,由被告林金星繳納現金後,被告林金星得獲釋放(本院一○○年二月三日一○○年刑保字第八十號刑事保證金收據)。

二、茲以該被告張加聰、林金星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吳聰瑋、林金星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9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