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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91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紀凱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9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維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維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EX579103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張維穎」之簽名共陸枚(通知聯、存根聯及移送聯上之簽名叁枚及指印叁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維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被告係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8年1 月16日北市警交字第AEX579103 號舉發通知單之「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上偽造「張維穎」之簽名及指印,而非在「移送聯、回覆聯及存根聯」。

二、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或捺指印之意,於文件上簽名或捺指印,且該簽名或捺指印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者,即應該當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又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他人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該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是屬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當無疑問。是被告於本案之舉發通知單上偽簽「張維穎」之署名及按捺指印,即偽以「張維穎」之名義表示業已收受該舉發通知單之意思,再持以交給警員處理而行使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被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在採複寫方式之舉發通知單之一聯上偽簽「張維穎」署名後,即因複寫原理而同時於舉發通知單之另二聯上產生偽造署名各1 枚,該複寫自動產生之偽造署名與被告原偽簽之署名,為單純一罪。被告於舉發通知單之一聯上偽以「張維穎」名義按捺指印後,又於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接續於另二聯上偽以「張維穎」名義按捺指印,其目的亦在偽以「張維穎」名義表示收受通知單並交由員警處理之意,其接續按捺指印與上開偽造簽名之犯行間,為接續犯,僅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足。爰審酌被告素行,其犯本案之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害,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8年1 月16日北市警交字第AEX579103 號舉發通知單之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上所偽造之「張維安」簽名各1 枚、及偽以「張維安」名義偽造之指印各1 枚(被告按捺之指印同為代表被冒用者「張維穎」之姓名,是該指印之按捺,其作用及效力與署名無異,且署名與捺印係出於同一偽造署押之犯意,是屬同一偽造署押之犯行,指印部分自應連同署名,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91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