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