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劉進華
- 被告
- 黃靜芬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黃靜芬犯妨害自由罪,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進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進華因被告黃靜芬犯妨害自由罪,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97年度刑保字第659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黃靜芬因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2月28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聲請人檢附之具保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臺灣橋板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復囑託拘提情形函暨拘票、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