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晨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晨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晨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按附表編號2 、3 之罪,業經本院該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之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附表編號2 之罪之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部分,並非宣告多數罰金刑,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