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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8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劉煌基賴淑美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金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潘尚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沒入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龍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金龍因被告潘尚柏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共新臺幣1,300,000 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羈押之事實,有本院99年2 月5 日刑保字第93號及99年3 月9 日刑保字第155 號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楊雅清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8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