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金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潘尚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沒入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龍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金龍因被告潘尚柏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共新臺幣1,300,000 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羈押之事實,有本院99年2 月5 日刑保字第93號及99年3 月9 日刑保字第155 號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