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瓊雲
- 選任辯護人
- 張智超律師
- 被告
- 吳佳霖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劉永培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件所示之部分均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㈠案由欄內關於提起公訴、及併辦之案號部分均應更正為「經
99年度偵字第15424號)」。
㈡理由欄二㈤綜合論罪科刑部分:後增加「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載此部分,為同一被告之相同罪嫌、相同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案由欄內關於提起公訴、及併辦之案號部分均應更為「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445 號),及移送併辦(99
年度偵字第15424 號)」。
二、理由欄二㈤綜合論罪科刑部分:後增加「移送併辦部分與起
訴書所載此部分,為同一被告之相同罪嫌、相同犯罪事實,
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審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