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4號

違反公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思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蔡月娥
被告
洪英哲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辛武律師
被告
洪裕程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黃國璋律師
被告
陳玉媚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被告
陳合良
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洪英哲之年籍部分,應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籍、住所,均有所誤載(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惟上開部分並不影響原裁定之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照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及法條規定,本院自得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被告之年籍欄內容          │
├──────┼─────────────┤
│1.(原判決)│77歲(民國23年8月6日生)  │
├──────┼─────────────┤
│2.(更正後)│73歲(民國27年8月6日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