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韓德政
- 選任辯護人
- 黃麗蓉律師
張振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欄中原記載「16」、「17」、「18」部分,應分別更正為「10」、「11」、「12」。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被告韓德政部分)之編號欄中,原記載「16」、「17」、「18」部分,顯係誤載,應分別更正為「10」、「11」、「12」,上開誤寫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