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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曾正龍陳慧萍楊台清

原告
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群
原告
華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紹宏
共同自訴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被告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楊榮川
代理人
被告
黃惠娟

      胡天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⑴被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所出版,尚未售出,內含「她的職業是護士」、「野地裡的一朵小白花」、「當重症護理碰到安寧照護時」及「賽跑」等4篇文章之「醫護文學選讀」一書全部收回並銷燬。

⑵被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將來出版之「醫護文學選讀」一書 或其他、刊物,不得將上開4篇文章收錄在內。

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肆萬元、連帶給付原告華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新台幣捌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⑷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全部,以不小於12號字體大小之篇幅,登載於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壹日。

⑸第3項、第4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如自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部分無罪、部分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7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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