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9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紫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9年11月8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99年11月8 日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字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