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2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彭慶文李鴻維張少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225號

                   100年度易字第1991號

                    101年度易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忠信
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正豪律師
被告
董妍君
選任辯護人
王正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被告
黃鄒月琴
選任辯護人
王正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被告
周春軒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被告
林淑暖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世平律師
被告
楊淑芬
被告
孫嘉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世平律師
被告
陳新榮
被告
劉柏翔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于椿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唐福睿律師
被告
林尹羚
被告
高季闈
被告
陳姿伶
被告
潘美玉
被告
駱佩宜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正豪律師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被告
林姵岒
選任辯護人
趙友貿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被告
蘇昱萍
被告
蘇昱菁
被告
王乃鈺
被告
葉珮瑤
被告
蕭汝茵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正豪律師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被告
吳麗慧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易哲律師
被告
陳怡婷
被告
蘇鈺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于椿律師

      唐福睿律師

      曾郁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七頁主文欄內關於「蘇昱菁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定如附表一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各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應更正為「蘇昱菁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定如附表一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各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之99年度易字第3225號、100年度易字第1991號、101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張少威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2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