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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3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2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舜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舜暉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陳舜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遭通緝,經兩岸司法互助引渡回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被告犯罪之時間有密集之情形,且本案被害人多達168名,顯見被告與其他共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刑事訴訟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3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