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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00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00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7 日所為99年度簡字第1000號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2 行「刑法第2 條第1 前段、第11條前段,」應更正為「刑法第2 條第1 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6 條、第215條,」。

理由

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15庭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0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