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0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7 日所為99年度簡字第1000號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2 行「刑法第2 條第1 前段、第11條前段,」應更正為「刑法第2 條第1 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6 條、第215條,」。
理由
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