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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9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3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21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9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