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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28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志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2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4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補充為:「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妨害公務、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並經本院94年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嗣於94年12 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有上開所述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財產權,為滿足己欲,恣意竊取他人之物,惟其因中度智能障礙,領有中華民國身心殘障手冊一節,有該手冊影本在卷可參(詳偵卷第9 頁),是其智識程度較低,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5477號
    被      告  乙○○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萬華區○○○道120巷3弄1
                          號3樓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6 月26日上午11
    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3 巷6 號前,利用無人注
    意之際,竊取甲○○所有,擺放於前揭處所之TAIWANTOP 牌
    21 速 曲線小徑白色腳踏車1 輛,得手後將腳踏車扛走,至
    附近鎖店請不知情之鎖店老闆將鎖具剪斷,供己騎用。嗣於
    同日22時55分許,騎乘該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路○ 段
    240 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告訴人甲○○之指
    述;(三)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應
    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前因妨害公務及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各
    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
    ,甫於94年12月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於前開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法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高  怡  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28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