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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43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小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丙○○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40號、99年度執字第6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丙○○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刑保字第158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民國98年4月12日刑保字第15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稽。被告上揭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而遭通緝等情,有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7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08號判決書各1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98年11月15日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9日甲○玲次緝字第4644號通緝書影本以及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9月1日甲○治次98執字第6075號通知及其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小芬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4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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