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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金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金泉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金泉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葉藍鸚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
│    │            │        │        ├───────┼────┤
│    │            │        │        │ 案        號 │確定日期│
├──┼──────┼────┼────┼───────┼────┤
│ 1  │竊盜        │減刑為7 │96.02.05│桃園地院      │96.10.30│
│    │            │月      │        ├───────┼────┤
│    │            │        │        │96年度易字第55│97.04.02│
│    │            │        │        │2號           │        │
├──┼──────┼────┼────┼───────┼────┤
│ 2  │偽造文書    │減刑為2 │96.02.05│桃園地院      │97.12.31│
│    │            │月15日  │        ├───────┼────┤
│    │            │        │        │97年度桃簡字第│98.03.18│
│    │            │        │        │2122號        │        │
├──┼──────┼────┼────┼───────┼────┤
│ 3  │竊盜        │4月     │96.03.28│本院          │99.09.29│
│    │            │        │        ├───────┼────┤
│    │            │        │        │99年度簡字第  │99.10.25│
│    │            │        │        │3438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3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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