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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2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郭惠玲李桂英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瓊雲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律師
被告
吳佳霖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永培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件所示之部分均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㈠案由欄內關於提起公訴、及併辦之案號部分均應更正為「經

99年度偵字第15424號)」。

㈡理由欄二㈤綜合論罪科刑部分:後增加「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載此部分,為同一被告之相同罪嫌、相同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445號),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江虹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案由欄內關於提起公訴、及併辦之案號部分均應更為「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445 號),及移送併辦(99
    年度偵字第15424 號)」。
二、理由欄二㈤綜合論罪科刑部分:後增加「移送併辦部分與起
    訴書所載此部分,為同一被告之相同罪嫌、相同犯罪事實,
    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審理,附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