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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冠霆賴武志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鈺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364號、98年度偵字第49、28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鈺展經檢察官於民國9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嗣於100年3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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