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鈺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364號、98年度偵字第49、28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鈺展經檢察官於民國9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嗣於100年3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