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蔡月娥
- 被告
- 洪英哲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辛武律師
- 被告
- 洪裕程
- 被告
- 樓
- 選任辯護人
- 黃國璋律師
- 被告
- 陳玉媚
- 選任辯護人
- 舒正本律師
- 被告
- 陳合良
- 選任辯護人
- 游文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洪英哲之年籍部分,應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籍、住所,均有所誤載(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惟上開部分並不影響原裁定之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照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及法條規定,本院自得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被告之年籍欄內容 │ ├──────┼─────────────┤ │1.(原判決)│77歲(民國23年8月6日生) │ ├──────┼─────────────┤ │2.(更正後)│73歲(民國27年8月6日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