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1588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4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1026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0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擔任汰陽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三九八號一樓,下稱汰陽公司)負責人、千巧洋酒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區○○路一段二四六號一樓,下稱千巧公司)及卓陽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三九八號一樓,下稱卓陽公司)實際負責人兼經理人(亦屬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期間,明知該等公司自九十一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十月間止,並無銷貨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該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以汰陽公司、千巧公司及卓陽公司之名義,分別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該等公司向汰陽公司、千巧公司及卓陽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其中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四十、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六、五十九、附表二編號三十一至四十、附表三所示之各該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七至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六、五十九、附表二編號三十一至三十六、附表三所示之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捐。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簡長明、楊雯綺、黃孝陵、連國瑋、鄭季姍、游富吉於偵查中之證述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進口報單明細表、出口報單資料、營業稅申報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裁處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裁處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萬華稽徵所裁處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南稽徵所裁處書等件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修正前同款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論處。 ⒉再按本次刑法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⑴前揭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次刑法修正時雖未併予修正,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惟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及拘役外,尚有罰金刑,而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既已修正,自有修正前、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比較適用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一號、第二號研討結果參照)。茲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⑵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⑶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⑷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等相關規定。 ㈡再按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其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其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㈢再按刑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累犯之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業經修正為同條第一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即限制以故意再犯者為限,方成立累犯。而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關累犯部分,新法施行前,過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是以於舊法時故意犯罪,依新、舊法均成立累犯之情形,應係前述最高法院決議有意排除適用,即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刑事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八號研討結果參照)。查被告前於八十九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0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鄒隆文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㈣原公訴意旨認被告自九十二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四月間止,以汰陽公司名義填製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三千零九萬九千四百二十六元之不實會計憑證二百一十四紙,幫助莫非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名營業人逃漏新臺幣十三萬零七百六十四元之營業稅云云,業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更正為自九十一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四月間止,以汰陽公司名義填製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五千三百九十二萬四千二百五十三元之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營業人逃漏稅,併此敘明。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被告以卓陽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二六五號)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被告以千巧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四三號)等犯行,與本案起訴經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擔任公司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固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惟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末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又該條例第九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第一項前段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然依被告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最低為銀元一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爰併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附表一:自91年5月間起至93年4月間止以汰陽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營業人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逃漏營業稅捐部分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 發票金額 │發票張數│持以申報│逃漏營業稅額│ │ │之營業人 │(新臺幣)│ │扣抵營業│ (新臺幣) │ │ │ │ │ │稅之發票│ │ │ │ │ │ │張數 │ │ ├──┼──────┼─────┼────┼────┼──────┤ │ 1 │大魯閣纖維股│ 64,380 │ 1 │ 1 │ 3,22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台北貿易股份│ 1,143 │ 1 │ 1 │ 57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偉珍實業有限│ 1,000 │ 1 │ 1 │ 50 │ │ │公司 │ │ │ │ │ ├──┼──────┼─────┼────┼────┼──────┤ │ 4 │信鋒實業股份│ 4,140 │ 1 │ 1 │ 207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夢中花國際有│ 18,565 │ 9 │ 9 │ 0 │ │ │限公司 │ │ │ │(虛設行號)│ ├──┼──────┼─────┼────┼────┼──────┤ │ 6 │卓陽實業有限│23,461,691│ 142 │ 142 │ 0 │ │ │公司 │ │ │ │(虛設行號)│ ├──┼──────┼─────┼────┼────┼──────┤ │ 7 │四通旅行社股│ 1,030 │ 1 │ 1 │ 5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深庭有限公司│ 3,250 │ 1 │ 1 │ 163 │ ├──┼──────┼─────┼────┼────┼──────┤ │ 9 │大台北視聽歌│ 6,600 │ 3 │ 3 │ 330 │ │ │城 │ │ │ │ │ ├──┼──────┼─────┼────┼────┼──────┤ │ 10 │常景國際健康│ 3,667 │ 2 │ 2 │ 183 │ │ │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11 │岩安股份有限│ 4,857 │ 2 │ 2 │ 243 │ │ │公司 │ │ │ │ │ ├──┼──────┼─────┼────┼────┼──────┤ │ 12 │康成酒坊 │ 4,850 │ 1 │ 1 │ 243 │ ├──┼──────┼─────┼────┼────┼──────┤ │ 13 │華威葛瑞廣告│ 3,200 │ 1 │ 1 │ 1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4 │大境局舞廳 │ 59,500 │ 23 │ 23 │ 2,976 │ ├──┼──────┼─────┼────┼────┼──────┤ │ 15 │世久營造探勘│ 5,460 │ 1 │ 1 │ 273 │ │ │工程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16 │勝泰鋼鐵股份│ 3,857 │ 1 │ 1 │ 193 │ │ │有限公司 │ │ │ │ │ ├──┼──────┼─────┼────┼────┼──────┤ │ 17 │美而可商事股│ 900 │ 1 │ 1 │ 4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8 │台一工業股份│ 6,500 │ 1 │ 1 │ 325 │ │ │有限公司 │ │ │ │ │ ├──┼──────┼─────┼────┼────┼──────┤ │ 19 │皇家翡翠酒吧│ 1,550 │ 2 │ 2 │ 78 │ ├──┼──────┼─────┼────┼────┼──────┤ │ 20 │傑義營造有限│ 2,100 │ 1 │ 1 │ 105 │ │ │公司 │ │ │ │ │ ├──┼──────┼─────┼────┼────┼──────┤ │ 21 │國泰世紀產物│ 2,400 │ 1 │ 1 │ 120 │ │ │保險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22 │建得股份有限│ 1,429 │ 1 │ 1 │ 71 │ │ │公司 │ │ │ │ │ ├──┼──────┼─────┼────┼────┼──────┤ │ 23 │隆祥旅行社有│ 12,130 │ 1 │ 1 │ 606 │ │ │限公司 │ │ │ │ │ ├──┼──────┼─────┼────┼────┼──────┤ │ 24 │瑩達建設股份│ 12,480 │ 1 │ 1 │ 624 │ │ │有限公司 │ │ │ │ │ ├──┼──────┼─────┼────┼────┼──────┤ │ 25 │菳木企業股份│ 1,300 │ 1 │ 1 │ 65 │ │ │有限公司 │ │ │ │ │ ├──┼──────┼─────┼────┼────┼──────┤ │ 26 │雙悅西餐廳有│ 450 │ 1 │ 1 │ 23 │ │ │限公司 │ │ │ │ │ ├──┼──────┼─────┼────┼────┼──────┤ │ 27 │芝奇國際實業│ 2,286 │ 1 │ 1 │ 11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8 │山輝行 │ 3,620 │ 2 │ 2 │ 180 │ ├──┼──────┼─────┼────┼────┼──────┤ │ 29 │蘭溪美容股份│ 1,143 │ 1 │ 1 │ 57 │ │ │有限公司 │ │ │ │ │ ├──┼──────┼─────┼────┼────┼──────┤ │ 30 │長春人造樹脂│ 900 │ 1 │ 1 │ 45 │ │ │廠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31 │銳衡實業有限│5,666,776 │ 32 │ 32 │ 0 │ │ │公司 │ │ │ │(虛設行號)│ ├──┼──────┼─────┼────┼────┼──────┤ │ 32 │喜博桶裝水事│15,753,235│ 95 │ 95 │ 0 │ │ │業股份有限公│ │ │ │(虛設行號)│ │ │司 │ │ │ │ │ ├──┼──────┼─────┼────┼────┼──────┤ │ 33 │香港商酩悅軒│ 12,033 │ 7 │ 0 │ 0 │ │ │尼詩有限公司│ │ │ │ │ │ │臺灣分公司 │ │ │ │ │ ├──┼──────┼─────┼────┼────┼──────┤ │ 34 │邦盟匯駿國際│6,091,979 │ 20 │ 20 │ 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虛設行號)│ ├──┼──────┼─────┼────┼────┼──────┤ │ 35 │天下美食生活│ 712,800 │ 3 │ 3 │ 35,640 │ │ │館有限公司 │ │ │ │ │ ├──┼──────┼─────┼────┼────┼──────┤ │ 36 │永光華金屬工│ 7,715 │ 1 │ 0 │ 0 │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37 │宏鑫餐廳 │ 4,500 │ 2 │ 0 │ 0 │ ├──┼──────┼─────┼────┼────┼──────┤ │ 38 │江洋餐廳 │ 3,200 │ 1 │ 0 │ 0 │ ├──┼──────┼─────┼────┼────┼──────┤ │ 39 │泰信商行 │ 7,248 │ 2 │ 0 │ 0 │ ├──┼──────┼─────┼────┼────┼──────┤ │ 40 │莫非科技有限│ 1,500 │ 1 │ 1 │ 75 │ │ │公司 │ │ │ │ │ ├──┼──────┼─────┼────┼────┼──────┤ │ 41 │歡唱有限公司│ 2,200 │ 1 │ 0 │ 0 │ ├──┼──────┼─────┼────┼────┼──────┤ │ 42 │智新實業有限│ 1,200 │ 1 │ 0 │ 0 │ │ │公司 │ │ │ │ │ ├──┼──────┼─────┼────┼────┼──────┤ │ 43 │消遣視聽唱歌│ 900 │ 1 │ 0 │ 0 │ │ │坊 │ │ │ │ │ ├──┼──────┼─────┼────┼────┼──────┤ │ 44 │大榮餐廳有限│ 900 │ 1 │ 0 │ 0 │ │ │公司 │ │ │ │ │ ├──┼──────┼─────┼────┼────┼──────┤ │ 45 │瑋泰金屬工業│ 2,438 │ 4 │ 0 │ 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6 │萬能工程有限│ 7,056 │ 9 │ 1 │ 64 │ │ │公司 │ │ │ │ │ ├──┼──────┼─────┼────┼────┼──────┤ │ 47 │雨音有限公司│ 648 │ 1 │ 1 │ 32 │ ├──┼──────┼─────┼────┼────┼──────┤ │ 48 │金順利金銀珠│ 952 │ 1 │ 0 │ 0 │ │ │寶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49 │喜宴酒店 │ 480 │ 1 │ 0 │ 0 │ ├──┼──────┼─────┼────┼────┼──────┤ │ 50 │巴拿馬商帝亞│ 10,485 │ 5 │ 0 │ 0 │ │ │吉歐有限公司│ │ │ │ │ │ │臺灣分公司 │ │ │ │ │ ├──┼──────┼─────┼────┼────┼──────┤ │ 51 │宸英通運股份│ 3,375 │ 1 │ 0 │ 0 │ │ │有限公司 │ │ │ │ │ ├──┼──────┼─────┼────┼────┼──────┤ │ 52 │千巧洋酒有限│ 693,715 │ 5 │ 5 │ 34,685 │ │ │公司 │ │ │ │ │ ├──┼──────┼─────┼────┼────┼──────┤ │ 53 │新榮緯股份有│ 18,571 │ 5 │ 2 │ 629 │ │ │限公司 │ │ │ │ │ ├──┼──────┼─────┼────┼────┼──────┤ │ 54 │德安外科中醫│ 4,762 │ 1 │ 0 │ 0 │ │ │診所 │ │ │ │ │ ├──┼──────┼─────┼────┼────┼──────┤ │ 55 │暉文企業有限│ 9,524 │ 1 │ 0 │ 0 │ │ │公司 │ │ │ │ │ ├──┼──────┼─────┼────┼────┼──────┤ │ 56 │富蘭克林酒業│1,002,097 │ 9 │ 9 │ 50,103 │ │ │有限公司 │ │ │ │ │ ├──┼──────┼─────┼────┼────┼──────┤ │ 57 │樂山股份有限│ 14,286 │ 1 │ 0 │ 0 │ │ │公司 │ │ │ │ │ ├──┼──────┼─────┼────┼────┼──────┤ │ 58 │集德展科技股│ 1,300 │ 1 │ 0 │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59 │承和洋菸酒實│ 192,000 │ 3 │ 3 │ 9,600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53,924,253│ 423 │ 373 │ 141,195 │ └─────────┴─────┴────┴────┴──────┘ 附表二:自92年5月間起至93年4月間止以卓陽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營業人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逃漏營業稅捐部分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 發票金額 │發票張數│持以申報│逃漏營業稅額│ │ │之營業人 │(新臺幣)│ │扣抵營業│ (新臺幣) │ │ │ │ │ │稅之發票│ │ │ │ │ │ │張數 │ │ ├──┼──────┼─────┼────┼────┼──────┤ │ 1 │福騰實業有限│ │ 1 │ 0 │ 0 │ │ │公司 │2,200 │ │ │ │ ├──┼──────┼─────┼────┼────┼──────┤ │ 2 │上閣屋餐廳股│ │ 1 │ 0 │ 0 │ │ │份有限公司松│950 │ │ │ │ │ │壽分公司 │ │ │ │ │ ├──┼──────┼─────┼────┼────┼──────┤ │ 3 │山輝行 │5,228 │ 3 │ 0 │ 0 │ ├──┼──────┼─────┼────┼────┼──────┤ │ 4 │逢慶企業有限│ │ 1 │ 0 │ 0 │ │ │公司 │2,700 │ │ │ │ ├──┼──────┼─────┼────┼────┼──────┤ │ 5 │保昌國際物流│ │ 1 │ 0 │ 0 │ │ │股份有限公司│4,048 │ │ │ │ ├──┼──────┼─────┼────┼────┼──────┤ │ 6 │衍源實業股份│ │ 1 │ 0 │ 0 │ │ │有限公司 │8,095 │ │ │ │ ├──┼──────┼─────┼────┼────┼──────┤ │ 7 │金灝企業有限│ │ 2 │ 0 │ 0 │ │ │公司 │12,571 │ │ │ │ ├──┼──────┼─────┼────┼────┼──────┤ │ 8 │中國建築經理│ │ 1 │ 0 │ 0 │ │ │股份有限公司│960 │ │ │ │ ├──┼──────┼─────┼────┼────┼──────┤ │ 9 │禾鼎企業有限│ │ 1 │ 0 │ 0 │ │ │公司 │4,190 │ │ │ │ ├──┼──────┼─────┼────┼────┼──────┤ │ 10 │遠東多媒體科│ │ 1 │ 0 │ 0 │ │ │技有限公司 │1,800 │ │ │ │ ├──┼──────┼─────┼────┼────┼──────┤ │ 11 │香港商酩悅軒│ │ 9 │ 0 │ 0 │ │ │尼詩有限公司│23,793 │ │ │ │ │ │臺灣分公司 │ │ │ │ │ ├──┼──────┼─────┼────┼────┼──────┤ │ 12 │臺灣飛利浦摩│ │ 1 │ 0 │ 0 │ │ │根國際貿易有│1,571 │ │ │ │ │ │限公司 │ │ │ │ │ ├──┼──────┼─────┼────┼────┼──────┤ │ 13 │歡唱有限公司│2,500 │ 1 │ 0 │ 0 │ ├──┼──────┼─────┼────┼────┼──────┤ │ 14 │消遣視聽歌唱│ │ 1 │ 0 │ 0 │ │ │坊 │6,400 │ │ │ │ ├──┼──────┼─────┼────┼────┼──────┤ │ 15 │欣菱工程股份│ │ 1 │ 0 │ 0 │ │ │有限公司 │3,000 │ │ │ │ ├──┼──────┼─────┼────┼────┼──────┤ │ 16 │穎聯國際有限│ │ 1 │ 0 │ 0 │ │ │公司 │1,762 │ │ │ │ ├──┼──────┼─────┼────┼────┼──────┤ │ 17 │瑋泰金屬工業│ │ 3 │ 0 │ 0 │ │ │股份有限公司│3,219 │ │ │ │ ├──┼──────┼─────┼────┼────┼──────┤ │ 18 │萬能工程有限│ │ 5 │ 0 │ 0 │ │ │公司 │4,819 │ │ │ │ ├──┼──────┼─────┼────┼────┼──────┤ │ 19 │永達保險經紀│ │ 1 │ 0 │ 0 │ │ │人股份有限公│2,200 │ │ │ │ │ │司 │ │ │ │ │ ├──┼──────┼─────┼────┼────┼──────┤ │ 20 │臺北市七星農│ │ 2 │ 0 │ 0 │ │ │田水利研究發│5,144 │ │ │ │ │ │展基金會 │ │ │ │ │ ├──┼──────┼─────┼────┼────┼──────┤ │ 21 │宸英通運股份│ │ 1 │ 0 │ 0 │ │ │有限公司 │10,350 │ │ │ │ ├──┼──────┼─────┼────┼────┼──────┤ │ 22 │新榮緯股份有│ │ 2 │ 0 │ 0 │ │ │限公司 │11,300 │ │ │ │ ├──┼──────┼─────┼────┼────┼──────┤ │ 23 │暉文企業有限│ │ 1 │ 0 │ 0 │ │ │公司 │6,000 │ │ │ │ ├──┼──────┼─────┼────┼────┼──────┤ │ 24 │大船企業股份│ │ 1 │ 0 │ 0 │ │ │有限公司 │3,200 │ │ │ │ ├──┼──────┼─────┼────┼────┼──────┤ │ 25 │中台科技大學│2,448 │ 1 │ 0 │ 0 │ ├──┼──────┼─────┼────┼────┼──────┤ │ 26 │上群眼鏡行 │4,000 │ 1 │ 0 │ 0 │ ├──┼──────┼─────┼────┼────┼──────┤ │ 27 │互利營造股份│ │ 1 │ 0 │ 0 │ │ │有限公司 │1,800 │ │ │ │ ├──┼──────┼─────┼────┼────┼──────┤ │ 28 │虎威國際運輸│ │ 1 │ 0 │ 0 │ │ │股份有限公司│730 │ │ │ │ ├──┼──────┼─────┼────┼────┼──────┤ │ 29 │檸檬魚企業社│1,800 │ 1 │ 0 │ 0 │ ├──┼──────┼─────┼────┼────┼──────┤ │ 30 │彭園湘菜館有│ │ 1 │ 0 │ 0 │ │ │限公司 │900 │ │ │ │ ├──┼──────┼─────┼────┼────┼──────┤ │ 31 │天下美食生活│ │ 3 │ 3 │ 35,640 │ │ │館有限公司 │712,800 │ │ │ │ ├──┼──────┼─────┼────┼────┼──────┤ │ 32 │富蘭克林酒業│ │ 11 │ 11 │ 81,984 │ │ │有限公司 │1,639,716 │ │ │ │ ├──┼──────┼─────┼────┼────┼──────┤ │ 33 │萬洋有限公司│43,200 │ 1 │ 1 │ 2,160 │ ├──┼──────┼─────┼────┼────┼──────┤ │ 34 │承和洋菸酒實│ │ 5 │ 5 │ 21,771 │ │ │業有限公司 │435,429 │ │ │ │ ├──┼──────┼─────┼────┼────┼──────┤ │ 35 │愛家商業有限│ │ 2 │ 2 │ 192 │ │ │公司 │3,826 │ │ │ │ ├──┼──────┼─────┼────┼────┼──────┤ │ 36 │江陽工業股份│ │ 1 │ 1 │ 1,425 │ │ │有限公司 │28,500 │ │ │ │ ├──┼──────┼─────┼────┼────┼──────┤ │ 37 │銳衡實業有限│5,666,785 │ 32 │ 32 │ 0 │ │ │公司 │ │ │ │(虛設行號)│ ├──┼──────┼─────┼────┼────┼──────┤ │ 38 │喜博桶裝水事│17,063,938│ 101 │ 101 │ 0 │ │ │業股份有限公│ │ │ │(虛設行號)│ │ │司 │ │ │ │ │ ├──┼──────┼─────┼────┼────┼──────┤ │ 39 │邦盟匯駿國際│ │ 19 │ 19 │ 0 │ │ │股份有限公司│5,937,750 │ │ │(虛設行號)│ ├──┼──────┼─────┼────┼────┼──────┤ │ 40 │汰陽實業有限│ │ 1 │ 1 │ 0 │ │ │公司 │ 89,143 │ │ │(虛設行號)│ ├──┴──────┼─────┼────┼────┼──────┤ │ 合 計 │31,760,767│ 225 │ 175 │ 143,172 │ └─────────┴─────┴────┴────┴──────┘ 附表三:自92年 5月間起至93年10月間止以千巧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營業人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逃漏營業稅捐部分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發票張數│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營業人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洹南洋酒股份有│ 12 │ 590,019 │ 29,501 │ │ │限公司 │ │ │ │ ├──┼───────┼────┼─────┼──────┤ │ 2 │天下美食生活館│ 3 │ 554,400 │ 27,720 │ │ │有限公司 │ │ │ │ ├──┼───────┼────┼─────┼──────┤ │ 3 │愛家商業有限公│ 2 │ 3,700 │ 185 │ │ │司 │ │ │ │ ├──┼───────┼────┼─────┼──────┤ │ 4 │立爺視聽歌城 │ 3 │ 4,500 │ 225 │ ├──┼───────┼────┼─────┼──────┤ │ 5 │丁姊的店 │ 1 │ 1,714 │ 86 │ ├──┼───────┼────┼─────┼──────┤ │ 6 │三徑實業有限公│ 5 │ 698,742 │ 34,938 │ │ │司 │ │ │ │ ├──┼───────┼────┼─────┼──────┤ │ 7 │毅橋貿易有限公│ 9 │ 1,867,000│ 93,350 │ │ │司 │ │ │ │ ├──┼───────┼────┼─────┼──────┤ │ 8 │富蘭克林酒業有│ 29 │ 4,586,072│ 229,303 │ │ │限公司 │ │ │ │ ├──┼───────┼────┼─────┼──────┤ │ 9 │承和洋菸酒實業│ 4 │ 352,000 │ 17,600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68 │8,658,147 │ 432,908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0000 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