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林慶文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禮增律師
- 被告
- 廖元江
陳秀昭
王阿鸞
廖陳鍫 原住臺北市.
巫宜蕙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自字第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詳如附表二所載,陳述詳如附件一、二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廖元江、陳秀昭、王阿鸞、廖陳鍫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被告巫宜蕙聲請及陳述詳如附件三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廖元江、陳秀昭、王阿鸞、廖陳鍫4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其中被告廖陳鍫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被告廖元江、陳秀昭、王阿鸞部分均經本院以99年度自字第7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