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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素如

原告
林慶文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被告
廖元江

      陳秀昭

      王阿鸞

      廖陳鍫 原住臺北市.

      巫宜蕙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自字第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詳如附表二所載,陳述詳如附件一、二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廖元江、陳秀昭、王阿鸞、廖陳鍫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被告巫宜蕙聲請及陳述詳如附件三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廖元江、陳秀昭、王阿鸞、廖陳鍫4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其中被告廖陳鍫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被告廖元江、陳秀昭、王阿鸞部分均經本院以99年度自字第7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素如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自字第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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